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學籍管理,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的通知》(教職成〔2001〕9號)的精神,根據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電中)的教學組織方式和學生學習的特點,特制訂此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注冊
第一條 中央電中學生學籍,始于在中央電中正式注冊的日期,結束于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日。學籍有效期為6年。
第二條 中央電中的學籍注冊對象為中央電中直接招收的或直屬分校、聯合辦學單位招收的初中畢業生,學籍管理對象為在籍的中央電中學生。
第三條 學生申請注冊時須按要求交驗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照片4張。
第四條 中央電中所屬學生的入學資格審核和報名注冊由中央電中直屬分校及聯合辦學單位負責。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中央電中直屬分校及聯合辦學單位按錄取新生名冊和中央電中規定的專業代碼(見附件1),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將學生有關情況錄入《中央電中教務管理系統》,并生成《新生注冊花名冊》(見附件2)。
第六條 中央電中直屬分校及聯合辦學單位在《新生注冊花名冊》上加蓋本校入學資格審核專用章,春季招生于當年的3月31日、秋季招生于當年的10月30日前將《新生注冊花名冊》(裝訂整齊,封皮加蓋校章)、《學校各專業學生統計表》(見附件3)、新生注冊申請表》(見附件4),一式三份上報中央電中。
第七條 中央電中對《新生注冊花名冊》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后,將合格的學生正式注冊中央電中學籍。經審核的《新生注冊花名冊》及《新生注冊申請表》兩份留存中央電中,一份留存直屬分校或聯辦校。
第八條 新生入學注冊人數以在中央電中注冊的人數為準。中央電中直屬分校及聯合辦學單位按中央電中正式注冊的情況對其教務管理系統內相應的數據進行調整。
第九條 注冊工作結束后,中央電中各直屬分校或聯辦校須于每年的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中央電中繳納學籍管理費。
二、學籍
第十條 經注冊的在籍學生,應填寫《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登記表》(見附件5),由所在學校建立學籍擋案。
第十一條 學生學習期間,每學期須按規定時間于所在學校辦理注冊手續。中央電中直屬分校及聯合辦學單位應在學生注冊后一個月內將注冊情況報中央電中教務科備案,以便安排考試。凡未辦理學期注冊手續者,轉為“學期未注冊生”進行管理,不得參加該學期課程的學習和考試。
第十二條 允許學生借考、留考、轉學、轉專業、退學等。
三、成績管理
第十三條 學分計算方法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學生按教學計劃規定修完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四條 每學期考試完成后,其成績填入《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登記表》并錄入“中央電中教務管理系統”。
四、課程的補考、緩考、免修和學分替代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允許在所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補考課程的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記載在“補考”欄內。補考及格的課程給予相應的學分。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取得學分,學生可以參加下一年級本課程考試。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本人需事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緩考,其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處理,成績單上注明緩考。凡無故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在畢業前可以補考。
第十七條 課程的免修免考和學分替代按下列辦法執行:
1.允許替代學分的課程類型為:普通高中(職高)、普通中專(技校)、廣播電視中專、自考中專和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中等教育課程。
2.因教學計劃調整或專業撤、并而停開的課程,按中央電中新的教學計劃規定,進行學分替代。
3.學分替代總量不得超過現行教學計劃總學分的50%,且中專階段的文化基礎課(包括語文、數學、計算機基礎等)不能替代。
4.學生所在學校應按規定對免修免考課程進行認真審核,驗收有關證明材料,及時記載免修免考課程成績,并將申請免修免考課程學生情況報中央電中教務科備案。
5.學生申請課程免修免考,須填報《免修課程申請表》(見附件6),并將此表由所在學校報中央電中批準備案。
五、學籍異動
第十八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學或轉專業:
1.因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2.在某一專業或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自愿轉學或轉專業者。
3.由于搬家、工作調動、退伍轉業等不能在原地繼續學習者。
第十九條 中央電中直屬分校或聯辦校可以接收中專層次其它類型學校的學生轉學。學生轉學、轉專業應由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的學校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轉學情況應及時報中央電中教務科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從其他學校轉入,應根據中央電中的教學計劃,對學生已修相應的課程進行確認,相同層次的已修課程可以申請免修,批準免修的課程按中央電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替代。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經所在學校批準,可以休學或退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應于下一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向所在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復學的學生原則上可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以準予退學或令其退學:
1.未經批準逾期兩周未注冊者。
2.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3.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或復學后不能堅持學習者。
4.因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
5.受留級處分后,仍不悔改者。
第二十四條 中央電中直屬分校或聯合辦學單位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將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等學籍異動情況通過《學籍異動匯總表》報中央電中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發生轉學、轉專業、學年未注冊等學籍異動時,其原學號保留不變;因轉學、退學等原因出現的空缺學號不得由其他學生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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