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取消中專學歷參加執業醫師考試資格:醫師法草案修訂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關于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在中國人大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一下簡稱草案),針草案具體細則向社會公眾征詢意見。
其中,有關職業資格考試條件、「多點執業」規范等方面,相較《執業醫師法》(2009版)有部分變化。在此針對其中一些變化進行羅列。
一、 增加醫師管理部門
草案明確: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醫師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
二、 將 8 月 19 日中國醫師節寫進草案
《醫師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每年 8 月 19 日為中國醫師節,是廣大醫務工作者的共同節日,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務工作者,依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三、 將取消中專學歷參加「執業醫師考試」資格,設立五年過渡期
草案在對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參加條件中保留了「本科學歷試用期滿一年」、「專科學歷工作滿兩年」規定,刪除了「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作為參加考試的條件之一的規定。
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法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中醫藥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等方式,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
四、 提出醫師執業注冊新規定
草案繼續沿用了《執業醫師法》「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規定,但增加了兩條新規定:
第一「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第二「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
五、 明確兩種情況「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醫師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會診、突發事件或災害醫療救援、慈善或公益性醫療和義診,承擔國家任務以及參加政府組織 的重要活動等,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另外,在醫療聯合體內,醫師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機構內執業,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六、 執業助理醫師也可以在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院獨立執業
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村以及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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